【提要】 配偶权是夫妻在依法结合后,基于彼此的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尽管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相对简单,尤其是未详细涵盖同居权和贞*保持权,对夫妻关系属*的考虑不足,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此亟需完善。完善配偶权主要包括充实具体内容和根据不同配偶身份利益设计相应的救济措施。
【正文】 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夫妻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核心。当前我国《婚姻法》由于受到条件和思潮的限制,对夫妻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规定较为简略,缺少对同居权和贞*保持权的明确规定,忽视了夫妻关系的本质。更为重要的是,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缺乏应有的制裁机制,使得夫妻关系的正常建立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对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完善,配偶权制度的建立和相关保护措施的设立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首先,配偶权作为身份权,是夫妻在合法结合后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权利。然而,《婚姻法》未能深入揭示夫妻之间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而这些权利义务构成了夫妻关系的核心。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同居权和贞*保持权的规定,将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配偶权是一种权利义务一体*的权利。现代社会普遍倡导男女平等和人身自由,这也反映在法律上,使得身份权的*质逐渐减弱,而权利义务相结合的趋势日益显著。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配偶权也应当体现这种一体*,使夫妻关系更加平衡和稳定。
在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应随之消失。只有在依法建立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才能享有配偶权。因此,对夫妻关系的法定建立和合法*的保障,是确保配偶权有效行使的前提。
最后,配偶权的完善需要根据不同配偶身份利益设计相应的救济措施。考虑到社会多元化和个体差异,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夫妻关系,应该有差异化的法律救济机制,以更有效地保护配偶权。
总体而言,完善配偶权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通过对配偶权内容的充实和相应救济措施的建立,有助于建立更为健全和平衡的夫妻关系,促进婚姻家庭法的全面进步。希望这些观点能够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
论建立完善的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2
【关键词】医院会计控制制度
一、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有些医院未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仅在其他制度中涵盖一部分内容;另一些医院虽然制定了*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却仅停留在形式上,缺乏实质*措施。
(二)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缺乏科学*、实用*
一些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未能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导致在实际运作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问题还体现在制度设计中,内部岗位职责不清晰、权责配比不紧密,激励约束不到位,内部治理通道不畅。
(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失控
尽管一些医院拥有相对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部分领导对内控制度认识不足,缺乏足够重视,导致执行不到位、制度未得到贯彻;甚至有领导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这些问题主要源于目前很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更多依赖于管理层觉悟,而非建立在制度安排基础上。
二、设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医院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及会计制度。
(二)规范*原则
医院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全面规范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符合医院会计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规范会计控制的方法、措施和程序。
(三)科学*原则
医院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必须科学合理,便于*作和执行,有利于控制和检查,提供了了解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内部控制流程设计应简便有效,满足控制要求,同时不影响工作效率。应广泛覆盖医院各项经济业务、各部门和岗位,对关键环节设定关键控制点,将内控制度有效实施。根据环境、政策、自身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以适应医院管理要求。
(四)成本效益原则
医院管理中,并非控制点越多越好,每项措施建立和实施都需要成本。如果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过于繁杂,可能因过度控制而失去效率。设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时,应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三、建立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加强的几个方面
(一)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包括单位文化、管理理念、管理风格等软*层面,以及核算规范、流程控制、预算管理、检查分析、奖惩制度、管理工具、管理手段等硬*层面。领导对内控的认识决定了内部会计控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落实的程度。随着医院精细化管理、会计财务工作规范化及医院信息网络化建设的推进,内部会计控制工作将更高效、更有效。
(二)系统控制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通过“内部牵制”确保每项经济业务都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处理,实现互相监督和制约,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
授权批准控制:确保授权的目的明确,职责相当,实现有职有权、有权有责、有责有利,避免一个下级接受多个上级的授权,同时提高监督能力,避免没有监督的授权发生。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3
证据制度是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影响着法律公正的实现。它涵盖了证据的定义、分类以及运用规则等方面,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中。证据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是司法制度先进*的重要标志之一。
首先,证据制度对于实现实质公正至关重要。通过其规则,可以确保对被控告人的追诉和对无辜者的保护。因此,完善证据制度是为了实现法律最终目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制度的先进*。一个司法制度是否先进,关键在于其程序是否能有效保障实质公正的实现。证据制度是决定实质公正程度的核心,因此,一个先进的司法制度必然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基础。
然而,在我国,尽管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
首先,在宏观层面上,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内容粗糙。各种相关规范零散分布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中。虽然这些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证据制度立法的不足,但对于*作*和实用*较强的证据制度来说,需要更多的*作细则来规范。
其次,证据理论研究相对匮乏。尽管近年来学界对证据理论进行了一些探讨,但整体上仍处于初步阶段。证据制度的理论研究不足使得实践*作缺乏理论指导,影响了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寻求解决途径。只有通过认真总结和分析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推动证据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